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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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規范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各部門、下屬各單位、各子公司和被錄用的員工,適用本規定,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員工。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
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員工勞動關系的確立和解除
第五條 公司實行聘用制。公司與員工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 公司采用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崗位需要、品德端正、專業對口、身體健康、履歷清楚、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等標準,個人的學識、能力和
經驗能適合于招聘崗位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經過筆試和面試,擇優錄用符合標準的各類人員和其他臨時用工人員。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設部門或各部門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統籌計劃,呈報標準,經公司業務主管領導同意,并報總經理核準后,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辦理人員招聘事宜。
第八條 試用期:
一 新聘員工應試用合格后方可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二、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三、 新聘員工報到時,必須辦理報到手續:
1、填寫規定的表格和個人簡歷;
2、提供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
件和照片;
3、學歷證明;
4、體驗證明(縣級以上醫院)。
手續完備后方可上崗。
四、 公司有權根據新聘員工的考核情況和實際具體情況,選擇終止試用、調換崗位或正式聘用。
第九條 新聘員工經試用合格后,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臨時合同。
第十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 有刑事處分記錄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2、 貪腐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3、 精神病或傳染病患者;
4、 因品行惡劣,被原單位除名者;
5、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為不適合者;
6、 年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者。
第十一條 新聘員工接到《正式錄用通知》后,戶口在本市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原單位 辦妥調離手續,將人事關系轉入本公司(待業人員持本人待
業證明到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和辦理手續),戶口在外省市的時限二個月新聘員工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人事關系轉入本公司者,一律視為不能來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 員工辭職,須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核準,在未被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離職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工作崗位的確定和調動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工作和業務的發展需要,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撤消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 公司的工作崗位一般分為高級管理崗位、中層管理崗位和普通工作崗位。
高級管理崗位是指可以享受相當于副總經理待遇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
中層管理崗位是指公司直屬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或者享受相當于同等職務的各級中級管理人員的職位。
普通工作崗位是指公司直屬各部門、各單位所屬員工的崗位。
第十九條 各崗位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中層管理崗位以上的職位由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按程序考核后,呈報總經理核定任免;普通工作崗位由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直接安排;各部門、各單位下屬主管崗位,由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填具任免意見表,由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按程序考核后,呈報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填發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一條 被聘任各級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托,對下屬員工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范圍內,有權調動下屬員工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被聘任各級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下屬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達到人盡其才,同時根據業務需要,有權調動下屬員工的崗位。
第二十六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應于10日內,普通員工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二十七條 奉調到異地的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
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二十八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
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二十九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第三十條 奉調員工在公司內部各單位或部門之間調動,在收到公司人力資源管
理部門簽署的"內部調動通知單"后,須按時到調入部門報到,逾期不報到者,將視作曠工。
第三十一條 如果員工個人想調換工作,首先必須在本崗位上工作滿六個月以上,
在此基礎上,員工可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呈總經理同意批示后,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部門執行。
第四章 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資:對員工工作的基本保證。
(二)崗位等級工資(又稱崗位津貼):根據員工本人情況及工作崗位確定,通過評介員工所具資格及公司崗位的不同職責和要求,確定員工的工資等級及水平,反映員工的技能及貢獻。
(三)工齡津貼:補償員工對公司過去的勞動貢獻。
(四)福利津貼:用以保證員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類國家、公司規定的
津貼補貼。
(五)公司補償養老保險金:公司根據員工所具有資格給予員工的養老
保險福利補貼,以補償員工對國家及公司的貢獻。
(六)交通津貼:補貼員工上下班的費用。
(七)特殊津貼:對從事特殊工種所設的特殊補貼。
(八)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的報酬。
(九)午餐補貼:對員工上班工作給予的一定伙食補助。
(十)績效工資(又稱獎金,以下同):根據公司效益及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工作表現,所作貢獻而給予的超額報酬。
(十一)公積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購買住房給予的補助。
(十二)基本養老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離、退休、養老而給予的補助。
(十三)醫療保險: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看病、就醫而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三條 下列款項由公司在其工資待遇中代為扣繳:
(一)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養老保險金;
(三)員工公積金;
(四)醫療保險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工資的發放:
(一)工資的發放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工齡工資、福利津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特殊津貼于每月月初發放;
(三)績效工資年底發放。
按公司有關規定享受的職工帶薪休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探親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婚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喪假;
按國家規定享受的健康療養期;
因工傷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類情況中出勤日數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節假日。
十、 績效工資
(一)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
根據所在單位(或部門)當年經濟效益情況計發。
(二)年終獎根據公司考核年度的經濟效益情況發放,其總額及考核
辦法由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提出,總經理批準決定。
十、 公積金
(一)公積金的計算辦法=員工月平均工資×x%
(二)員工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三)公司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四)公積金的計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計算年度
內確定公積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體規定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x%為國家規定的百分比例)。
十一、基本養老金
公司參加當地或養老保險統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
資,存入員工個人帳戶,直到退休時使用。具體存儲及提取辦法按當
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假、請假
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行業的特點,依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8
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和工作時間167.4小時進行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單位)按照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工作性質安排好
作息時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依據公司和各部門(單位)的意見,統一下發作息時間通知。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
一、國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五一勞動節(三天);?
4.十一國慶節(三天)。?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第四十條 生育待遇
一、假期
1、產前假: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前執行。
2、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30天,產后60天。
(2)難產: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個嬰兒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滿24周歲的初產婦,加假15天。
(5)自然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14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準,可請六個半月,不申請哺乳假或產假屆滿的女員工,在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可授乳兩次,每次半小時,但往返時間需半小時以上的,只能兩次合并,每天一小時。
4、女員工生育期間,丈夫可享受二天的助產假。
5、產假、產前假、哺乳假時間均包括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和規定的休息日。
二、待遇
1、產假、男員工助產假期間,除扣其績效工資和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
2、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50%崗位津貼及由單位扣除其兩個半月及六個半月績效工資,其他待遇不減。
3、如符合國家、當地政府及有關規定,六個半月以后繼續申請哺乳假的,按事假處理。
第四十一條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及事假
一、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如下:
1、醫療期內每日扣:(本人崗位等級工資+各種補貼)/21。
2、醫療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發工資后,確有生活困難者,經本人向公司申請,由公司根據申請者的實際情況而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午餐補貼+各種補貼)
三、績效工資原則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績效工資/21)。具體考核由各單位(部門)根據考核標準、職工工作情況而決定。
四、病事假時間累計計算,扣除期間的休息日、節假日。
五、連續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計算。
第四十二條 帶薪休假
一、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休假(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1)假期包括期間各類休息日(國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調入人員。上半年調入者,可享受當年休假,下半年調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內病假、事假、待崗、下崗累計超過二十一天者,取消當年
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崗、下崗超過二十一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產假者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6)凡療養或休養者,其當年療養或休養時間不足當年休假時間者,
可以補休;先進工作者和職工獻血獎勵的療養或由公司安排的療養或休養不在此列,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二、待遇
帶薪休假扣除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單位不得因員工特別休假的原因扣其績效工資。
第四十三條 婚喪假
一、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7天;?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婚假包括除國定假日外的休息日。
二、喪假:
1、喪假給假3天。
2、喪假系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員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才享受。
三、待遇:
婚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各種補貼)/21,各部門(單位)根據本部門(單位)考核標準核發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第四十四條 職工死亡待遇
一、撫恤金:
1、員工病故撫恤金為本人10個月工資。
2、工傷死亡或烈士撫恤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喪葬費:員工死亡喪葬費為公司2個月平均工資。
三、員工如有直系供養親屬,可享受困難補助如下:
1、先發6個月本人工資;
2、第七個月起:
(1)因公死亡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費人均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本人工資指扣除績效工資、午餐補貼等工作性補貼外其它列入工
資統計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職工公假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學生家長會,須憑通知,經單位領導批準,時間由具體情況而定。
二、子女參軍可享公假1天。
三、員工公假,由各單位(或部門)根據本單位(或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標準,視員工工作情況核發,超過三天以上起扣發午餐補貼,其它待遇不減。
四、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第四十六條 其它情況
一、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三個月(含)以上的,自上學之日起,崗位等級工資按崗位等級工資基數的70%發給并停發午餐補貼、績效工資。
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因嚴重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原則上由失職者自行承擔,并視情節扣發一個月以上績效工資或崗位等級工資。
三、受公司警告處分者,扣一個月績效工資和崗位等級工資。
四、受公司行政記大過處分者,扣三個月績效工資和崗位等級工資。
五、受留用查看處分,在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計發;被司法部門判刑、管制、收容審查或勞動教養,在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當地政府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發。
六、被司法部門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補貼、績效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如扣除后待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七、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并處罰款月薪的10%。
第四十七條 以上待遇的考核僅包括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工齡津貼、福利津貼、物價補貼、午餐補貼、績效工資等部分,年終獎等一次性發放的費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另行考核。
第四十八條 以上規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資、當地人均年平均工資及當地最低工資水平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公布為準。
第四十九條 員工申請探親假、婚喪假、帶薪休假應由各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經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如有產假、產前假、哺乳假、療養、病假事假者,均應由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或單位)負責人請假和脫產學習及其他脫產情況者,須由公司主觀領導核準,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或部門)應如實、及時做好每月考勤申報工作,協同公司進行管理,如職工不經批準進行休假者,按事假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第五十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五十一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五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
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五十五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
令延期請假。
第五十六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五十七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五十九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__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六十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 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六十一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六章 培訓制度
第六十二條 員工培訓分為崗培訓和在崗培訓。
第六十三條 凡新聘員工進入公司時,須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能上崗。
第六十四條 根據崗位需要,員工須外出接受培訓,經公司批準的,培訓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新聘試用期員工,培訓合格者,在試用期滿合格后,如培訓費在300元以內,全部予以報銷,培訓費超過300元,則先報銷50%,待工作滿一年后,表現良好的,再報銷另外50%;
二、 已簽訂合同聘用制員工,培訓合格后方予以全部報銷;
三、 凡培訓不合格者,培訓費不予報銷。
第六十五條 須外出接受培訓的員工,經公司批準,并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簽訂外出培訓合同后,方可外出接受培訓。
第六十六條 接受公司外派培訓的員工,須按“外出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年限為公司服務,如中途辭職或因違反公司規定被解聘者,須按規定賠償扣除從培訓結束后已為公司服務部分以外的培訓費用(服務時間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
第七章 員工的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六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六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
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七十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稽延。
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七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七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七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于運載乘客并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辟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游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游線路的開辟、調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后確定。旅游線路應當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則,在旅游景點設立固定站點,并與旅游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辟復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于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準。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范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后,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制、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并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調度設備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調度設備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并保持設備處于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并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準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復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復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人次占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3)
1、用車條件:
①中心領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參觀學習、聯系事務等。
②科室正常業務用車、聯系重要工作。
③貴重設備、精密儀器等運輸。
④陪上級單位人員至鄉、鎮檢查指導工作。
⑤其它經領導批準的用車。
2、用車手續程序
①申請:上班時間,各科室根據工作計劃,用車時間向分管領導申請統籌安排。
②外單位、職工私人用車、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一律經中心領導審批。
3、油料供應與費用結算
①由財務科統一購買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車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職工私人用車承擔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由財務科負責在用車后一周內結清。
③加強車公里油耗的核定,車公里數一律憑派車單累計確定。
4、車輛管理與維修
①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整潔。
②存車車輛清洗后及時進庫,無車庫的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③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經駕駛員提出申請,財務科審核,中心領導批復后安排送指定廠修理。修理費用由財務科審核,中心分管領導復審后按規定報銷。
④財務科負責建立健全汽車檔案,用車、修理、油耗、機油更換等及時記錄。
5、用車紀律與違章處理
①發現駕駛員未開具派車單擅自出車的,一次罰款100元,一月內連續兩次違反規定的,作待崗處理。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根據情況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管理不力的科室負責人罰款100-500元。
②發現加油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或未經財務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報銷,并罰款50元,視情節作待崗處理。
③違反車輛修理規定,不予報銷修理費用。
④無派車單,車公里數用車科室一律不予承認。
⑤財務科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序修車,因科室管理不力發生違規用車的或對責任人未作處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并扣發當月科長津貼。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4)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2、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3、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4、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5、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后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以及有關地方標準;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準;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準: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噪聲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準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準。
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條 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并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并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
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行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于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于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于維修質量,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第十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并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做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托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行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并進行調解,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鑒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____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6)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3、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汽車進出廠登記制度: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了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核算,然后與客戶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后,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托修方提供結算憑證和竣工出廠合格證。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范填寫《車輛維修檢驗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確認后,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于汽車附件范圍的應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調度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
3、各檢驗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于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并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6、對于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__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4、對于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5、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6、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涂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并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并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后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1、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技能。
2、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
3、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設備的習慣。班前班后認真擦試設備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4、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5、對私自操作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6、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設備和測量裝置的保養細則、保養周期和檢定周期。
7、設備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設備檢查保養周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員驗收。
8、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7)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負責人(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8)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車間的健康、穩定發展及員工的人身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水汽車間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職責
3.1車間主任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2綜合辦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宜傳教育和培訓。
3.3各班組負責所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內容
4.1方針和原則
4.1.1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4.2組織管理
4.2.1車間要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
4.2.2車間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么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4.3消防安全責任
4.3.1車間主任作為水汽車間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3.2綜合辦作為車間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車間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e、組織防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g、督促各班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h、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采購和配揮工作。
4.3.4各班組的組長,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車間各班組組長的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在其負責區域內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車間內損壞、失效、己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備案;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
4.4明火管理
4.4.1車間各班組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有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4.2嚴禁在車間、倉庫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4.4.3車間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立明顯禁煙、火警標志,嚴禁吸煙。
4.5電源電氣管理
4.5.1車間倉庫、泵房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4.5.2車間庫房、泵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柜內應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4.5.3電工組負責車間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4.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4.6消防器材管理
4.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
4.6.2車間綜合辦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記錄》,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4.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車間綜合辦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4.7消防安全檢查
4.7.1車間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險患。
4.7.2車間綜合辦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c、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d、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e、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f、庫房區域是否有吸煙現象,地面是否有煙頭;
g、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4.7.3車間每次檢查后,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及時通報,并要求責任人整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4.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整改完畢的工作報送車間綜合辦驗證、存檔。
4.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4.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車間在職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盡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4.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以控制事故蔓延。
4.8.3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采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提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處置不及時的;
4.9激勵
車間將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范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斗、搶救車間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鉆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9)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了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核算,然后與客戶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后,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托修方提供結算憑證和竣工出廠合格證。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修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10)
1、各有車單位、中隊對保管車輛實行定期維護保養,發生機械故障應及時報告,維修、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需要維修時,首先應由司機向車管提出維修申請,經車管鑒定后,填寫《車輛維修保修單》。經主要領導批準后,交機關后勤車管人員備案后,方可進入定點修理廠維修,任何其他人都不允許擅自送修。
3、車輛進廠要以修理機關準修通知單上的項目為準,出廠合格驗收后,需由本人簽字,以確保車輛安全出行。
4、車輛在維修保養期間,若要更換總成配件或費用較高部件時,要經機關車管人員審核鑒定,并上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更換。需要大修時,先由汽修廠報價,再由后勤車管人員審核上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
5、維修廠家需提供優質配件給機關車輛,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