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規章制度
餐飲企業規章制度
為了培養餐飲員工的良好素質,規范餐飲員工的行為,更好地適應公司的良性發展,特制定公司餐飲員工規章制度。本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一切條文,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員及餐飲員工;除部分條文外,也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臨時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人事政策
1. 建立并維護公司與餐飲員工之間的和諧關系。
2. 使每位餐飲員工對公司的政策、服務和發展感到自豪。
3. 尊重每位餐飲員工,維護其尊嚴,注重其發展。
4. 選擇優秀餐飲員工擔任各級管理職務。
5. 為每位餐飲員工安排完善的培訓,以提高其技能和效率。
6. 確保公司餐飲員工在安全、整潔、舒適的環境中工作。
7. 給予每位餐飲員工合理的報酬和獎勵。
8. 為餐飲員工服務、解決餐飲員工的后顧之憂。
第二條 工作規則
1. 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是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各分店領班級以上的干部負責任制。
2. 建立一個結構合理、職責分明組織,并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把適當的人安排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吸引和餐飲員工激勵機制是本公司的人事工作原則。
一. 更衣柜制度:
1. 每位餐飲員工配有一個更衣柜,由餐飲員工使用。
2. 衣柜鑰匙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如丟失不得擅自更換鎖,統一由人事部安排并照價賠償。
3. 個人物品一律存入更衣柜,不得帶入工作區。
4. 不得將錢財及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衣柜內,若發生遺失,公司概不負責。
5. 不得與他人私自更換更衣柜。
6. 保持更衣室清潔。破壞更衣柜或更衣室內其它設施的,照價賠償。
7. 離店時應將衣柜鑰匙交還公司。
二. 出入通道制度:
1. 餐飲員工上、下班必須走餐飲員工通道。
2. 非工作需要不得乘坐客用電梯。
3. 不得在賓客活動區域隨意來往。
4. 不得在賓客活動區域休息和睡覺。
三. 用餐制度:
1. 公司實行定額工作餐制度,人事部每月制作與發放餐飲員工餐券。
2. 工作餐用餐時間為30分鐘,所有餐飲員工必須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內文明用餐。
3. 餐飲員工用餐時間嚴禁喝酒,任何食物不得帶入或帶出公司。
四. 個人儀容規范:
1. 頭發:
不染夸張顏色,梳洗整齊。男性頭發標準為前不遮眼,后不蓋領,兩側不過耳;女性長發要盤好,統一用發網固定,不得戴太夸張的發飾。
2. 臉部:
清爽干凈。男性不得蓄須,女性不得戴耳飾;女性上崗時需化淡妝,不得戴夸張飾物,不可戴多余手飾。
3. 手部:
不得留長指甲,指甲要清潔不得藏污垢。女性指甲油只可用無色。
4. 腳部:
男性穿黑襪, 每天換洗、鞋子上班前要擦亮。女性要穿規定的襪色,不掛絲,不破損。
5. 氣味:
要經常洗澡,保持身體氣味清新,防止汗臭,上班前不吃異味食品,飯后漱口,保持口腔清潔,無異味,不得用強烈香料(香水)。
6. 制服:
上班時必須穿規定的工作服,洗燙整潔、紐扣要全部扣好,袖口及褲腳均不得卷起。制服只準在上班時間內穿。餐飲員工名牌:佩牌上崗,上崗前仔細檢查名牌是否佩戴在正確適當的位置,保持牌面整潔,無破損。
規章制度的特點
1、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一經生效,有關單位或個人就必須嚴格遵守或遵照執行。如果違反有關條款,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2、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于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規章制度是這些法定作者根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制訂,是本級機關權力意志的反映。
3、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于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但并不是說規章制度是一成不變的,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或環境發生了變化,我們應及時修改并完善它。
企業規章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制度是企業賴以存在的體制基礎;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是企業高效發展的活力之源;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體制保障。我公司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全面或部分企業規章制度的設計、修改、制作。主要服務內容:
1、企業招聘制度;
2、企業考勤制度;
3、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4、企業績效考評制度;
5、企業培訓制度;
6、企業競聘制度;
7、職務晉升制度;
8、企業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
9、建立員工手冊;
10、制度的培訓。
企業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合法合理
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具有可操作性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完備性
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邏輯性
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企業規章制度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