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國標無等級 卻買到“一級品”|食品|泛稱
原標題:蜂蜜國標無等級 卻買到“一級品”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鄭孝然)在超市買了37瓶標有“一級品”的蜂蜜,回家一查國標,發現蜂蜜根本沒有等級標準,李先生納了悶:“這個一級是哪來的?”
認為超市欺詐,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李先生勝訴,超市三倍賠償6000余元。
記者走訪發現,帶有質量等級標識的蜂蜜在一些超市仍然有售。
消費者:一級蜂蜜沒國標出處
去年5月,李先生在沈陽市鐵西樂購生活中心購買了37瓶宏春園牌蜂蜜,總計2002.3元。在蜂蜜外包裝均標注執行標準:GB14963,等級:一級品。
回到家中的李先生查閱了衛生部頒發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發現,其中并沒有規定蜂蜜的質量等級,因此沒有所謂“一級品”的說法。
李先生認為,這屬于標注內容虛假,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了欺詐。李先生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貨并依法增加三倍的賠償共計6006.9元。
超市:符合行業性標準要求
被告沈陽鐵西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辯稱,李先生提供的商品標注“一等品”符合標準規范。因為在行業性標準里有蜂蜜的等級分類,而這款蜂蜜符合行業性標準要求,且行業性標準較之國家標準更為嚴格。
此外,超市認為,在銷售商品時不存在欺詐和誤導消費者行為。所售商品經檢驗質量合格,沒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且進貨渠道正規,相關手續合法。
法院:構成欺詐 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宏春園牌蜂蜜的執行標準是GB14963國家標準,但國家標準中并無等級規定,其標注內容虛假,足以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無論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構成欺詐。
被告作為商品的銷售者,有義務對商品標注內容進行審查,被告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導致原告作出錯誤判斷,與原告的買賣合同應予撤銷,并向原告增加賠償三倍的價款。
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蜂蜜買賣合同;超市退還蜂蜜款2002.3元,并增加賠償原告李先生三倍蜂蜜款6006.9元。
■爭議
職業打假者算消費者嗎?
買到37瓶不符合國家標準蜂蜜的李先生打贏了官司,一些市民也發出了疑問:能買這么多瓶,是不是職業打假人?他們是否也是受保護的“消費者”?
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李宗勝律師表示,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對于所謂“職業打假人”的權利保護在司法解釋層面上予以明確。
泛稱“職業打假人”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現在客觀上起到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故即使通過“知假買假”獲利,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